(2016)皖04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朱本章与凤台县新集镇东朱社区村民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本章,凤台县新集镇东朱社区村民委员会,安徽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本章,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台县新集镇东朱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朱志勇,该社区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盛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本章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朱本章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本章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朱本章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3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朱本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朱本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朱本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瑞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继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