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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至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资中县宏昌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至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资中县宏昌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089号原告成都至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毛勇,经理。被告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法定代表人万金生。被告资中县宏昌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法定代表人陈宗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至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资中县宏昌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至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资中县宏昌恒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至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资中县宏昌恒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至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成都至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