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对杨连江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连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48号罪犯杨连江。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里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连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连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杨连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连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关毅民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