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龙程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60号罪犯龙程鹏,曾用名杨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了(2008)融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于2008年6月18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龙程鹏于2011年09月22日减刑九个月,2013年07月20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刑期截至2018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2001年10月24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11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龙程鹏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龙程鹏减刑二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程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监狱劳动能手。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监狱劳动能手。自2013年4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奖励分累计达143.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程鹏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罚金附加刑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程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吴艳芬审判员 黄国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德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