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来洪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710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来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012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来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来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来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来洪(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1的存款人民币407718.0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