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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84号原告王某甲,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199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交。审判员  牛鹏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