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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艳海与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海,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96号申请人:李艳海,农民。被申请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南。本院在执行李艳海诉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习明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