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高峰、易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高峰,易崇英,陈和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668号原告李玉兰,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高峰,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易崇英,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陈和君,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玉兰诉被告高峰、易崇英、陈和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玉兰诉被告高峰、易崇英、陈和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建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