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兰贵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兰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40号罪犯赵兰贵,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兰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兰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罪犯赵兰贵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赵兰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兰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