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北京人力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王建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人力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建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34号原告北京人力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人力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