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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邵小兰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23号罪犯邵小兰,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赣刑二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邵小兰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9)赣监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该院又以(2011)赣监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9232号、(2013)洪刑执字第5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曹娜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邵小兰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小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邵小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小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审 判 员  简布礼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