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5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余强与何国智、吕海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余强,何国智,吕海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580号申请执行人李余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何国智,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吕海亚,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余强与被执行人何国智、吕海亚民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月30日,被执行人何国智、吕海亚尚欠申请执行人李余强购房款50000元,违约金901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2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何国智、吕海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余强发现被执行人何国智、吕海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祥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