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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存山与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董建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山,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董建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400号原告:刘存山,农民。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法定代表人:高尚峰职务:经理。被告:董建英,成年,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刘存山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大高庄砂石料厂、高尚峰、董建英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存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存山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