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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曹广峰等七人与张宏等三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峰,曹广全,李风恩,韩殿祥,孙希龙,吴永波,李铁刚,张宏,陆亚军,陈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305号申请人曹广峰,男,农民,住敖汉旗。申请人曹广全,男,农民,住敖汉旗。申请人李风恩,男,农民,住敖汉旗。申请人韩殿祥,男,农民,住敖汉旗。申请人孙希龙,男,农民,住敖汉旗。申请人吴永波,男,农民,住敖汉旗。申请人李铁刚,男,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张宏,男,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陆亚军,男,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陈永金,男,农民,住敖汉旗。曹广峰等七人与张宏等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6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宏在你行所开账户号为****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洪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