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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8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忠卫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天赐德礼品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卫,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天赐德礼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873-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卫,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天赐德礼品厂,住所地深圳市。经营者李占海,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李忠卫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天赐德礼品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723-7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和工资合计43038元,承担案件律师费4000元及利息,以上共计人民币470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天赐德礼品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占海,本院另外受理了林宣海等3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经营者李占海名下的粤BC3C**朗逸小汽车一辆委托评估、拍卖。经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辆小汽车评估总价为64783元(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2-478号评估报告书)。广东英纳拍卖行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拍卖被执行人经营者的上述财产。在2016年1月26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张伟文以人民币64783元竞得该辆小汽车,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经审查,该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经营者李占海名下的粤BC3C**朗逸小汽车的查封。二、确认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经营者李占海名下的粤BC3C**朗逸小汽车一辆(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2-478号评估报告书,以现状为准)由竞买人张伟文竞得,该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竞买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萧活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