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杨雪娣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雪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59号罪犯杨雪娣,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4日作出(1998)赣刑一核字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杨雪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0)赣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02)赣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以(2005)洪刑执字第4846号、(2008)洪刑执字第4992号、(2012)洪刑执字第3626号、(2015)洪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一年五个月十天、一年二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雪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雪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雪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