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张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张XX,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XX(系张XX之妻),女,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高XX(系王XX之母),女,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张XX、王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XX、王XX、高XX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XX偿还借款6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8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XX、王XX、高XX当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XX6万元,申请执行人王XX自愿放弃其它执行请求,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张XX负担。被执行人张XX、王XX、高XX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