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马广、何亚根等与金伟林、魏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何亚根,金伟林,魏美娟,金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22号原告:马广。原告:何亚根。委托代理人:黄小花。被告:金伟林。被告:魏美娟。被告:金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何亚根诉被告金伟林、魏美娟、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广、何亚根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广、何亚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何亚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4元,减半收取9477元,由原告马广、何亚根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人民陪审员 费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