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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691号原告邓某某,男。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2012年5月份,原告依照本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与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向被告缴纳购房定金5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周口市中州大道南段,由于被告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被告已将未开发的土地转让给他人,使得原告购房没有了着落。多次找被告催要购房定金,均找不到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愿意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2、原告如不同意愿意签订购房协议,应提供正当理由。原告邓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周口建行团购住房分配方案(复印件)一份、收据一份,证明经单位在被告处团购房屋并交纳定金50000元。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团购方案应提供原件,请法庭核实与原件的一致性,房价是选房时间另行商定,我公司同意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团购方案并未显示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依据有效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份,原告邓某某依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与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向被告缴纳购房定金5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周口市中州大道南段,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没有按期交房。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购房定金无果。无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欠原告邓某某购房定金50000元有其亲笔收据为证,应予认定。由于自身原因长期不能交付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某某购房定金5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5月3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河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连东超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