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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锁明与杜拉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萍,申锁明,杜拉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丽萍,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锁明,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贠效菡,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杜拉弟,女,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丽萍,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丽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晓明助理审判员  胡 睿助理审判员  申子西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晶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