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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吉千儿、文春菊、李忠、李秀秀诉被告史启明、聂小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10-1号本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对原告吉千儿、文春菊、李忠、李秀秀诉被告史启明、聂小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行人民陪审员“李安平”错误,应为“马沛珍”。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赵瑞云人民陪审员  马沛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