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吉千儿、文春菊、李忠、李秀秀诉被告史启明、聂小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10-1号本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对原告吉千儿、文春菊、李忠、李秀秀诉被告史启明、聂小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行人民陪审员“李安平”错误,应为“马沛珍”。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赵瑞云人民陪审员 马沛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