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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爱锁与张保支、陈伟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锁,张保支,陈伟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爱锁,女,1956年9月7日生。被告张保支,男,1954年2月6日生。被告陈伟杰,男,1982年9月19日生。本院在原告张爱锁诉被告张保支、陈伟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睢明合助理审判员  刘仕超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杜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