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爱锁与张保支、陈伟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锁,张保支,陈伟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张爱锁,女,1956年9月7日生。被告张保支,男,1954年2月6日生。被告陈伟杰,男,1982年9月19日生。本院在原告张爱锁诉被告张保支、陈伟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睢明合助理审判员 刘仕超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杜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