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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耿元仁与李春蓓,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元仁,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春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耿元仁,男,汉族,中石化西北石油局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12号。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法定代表人:李恩淮,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蓓,男,汉族,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春蓓的存款、收入637609.2元(其中本金628920元,执行费8689.2元);二、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春蓓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绪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