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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巩义人民法院与孙占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巩义人民法院,孙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835号申请人河南省巩义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占锋,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占锋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孙占锋相当于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孙占锋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秋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窦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