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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XX与永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106行初19号原告XX,男,1985年8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永宁县人,现在银川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代理人马武红,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永宁县,系原告XX之妻。被告永宁县公安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杨和南街。法定代表人郑振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万军,永宁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永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XX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焦娟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