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玉祥申请执行宣立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祥,宣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0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祥,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宣立辉,地址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组。刘玉祥申请执行宣立辉人格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祥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榆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