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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号原告柳某某,女,现住黑龙江省。被告范某某,男,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可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惠靖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