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号原告柳某某,女,现住黑龙江省。被告范某某,男,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可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惠靖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