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民终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王小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终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炳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胜,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0元,减半收取8670元,由上诉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学军审判员马春茂审判员周虎林二○一七年一月三日书记员郑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