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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白文刚与安亮亮、安保仓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刚,安亮亮,安宝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161号原告:白文刚,男,生于1997年1月14日。被告:安亮亮,男,生于1997年1月4日。被告:安宝仓,男,生于1972年1月16日。原告白文刚与被告安亮亮、安保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文刚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白文刚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三日八日书记员 梁小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