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复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姚涌泉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涌泉,胡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复字第8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姚涌泉,男,193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胡美玉,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复议人姚涌泉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执异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城法院)在执行胡美玉与姚涌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7作出(2015)历城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姚涌泉在山东省国土测绘院的工资收入(每月为其保留1000元生活费)。异议人姚涌泉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年老体弱,有重病在身,需要治疗。每月只保留1000元生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需要,请求增加生活费。历城法院查明,2015年1月6日,历城法院根据权利人胡美玉的申请,立案执行该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位于济南市房产归被告姚涌泉所有;被告姚涌泉支付原告胡美玉房屋折价补偿款383550元。历城法院认为,该院在扣留姚涌泉的工资收入时,已经为其保留1000元生活费,该数额已经高于济南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姚涌泉要求增加生活费数额,理由不足,其异议不能成立。历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姚涌泉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姚涌泉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判决不公,胡美玉有房产。2、异议人现在病重,经会诊需要住院治疗。请求撤销历城法院(2015)历城执异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历城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另,被执行人姚涌泉的工资收入为每月5600余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姚涌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历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并无不当。但在给被执行人预留生活必须费用时不仅要考虑最低生活标准,还需要求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由于被执行人姚涌泉已经77岁,年迈多病,在预留生活费时应当对被执行人姚涌泉正常治疗需要的费用一并予以考虑。因此,历城法院给姚涌泉预留1000元工资过低,应当适当予以调整。本院认为,给被执行人预留2000元生活费用于正常生活和看病需要为宜。关于被执行人姚涌泉对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执异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二、每月给被执行人姚涌泉预留的生活费变更为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伍建代理审判员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