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民终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王英因与张汉成、陕西海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英,张汉成,陕西海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1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女,生于1971年6月6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汉成,男,生于1964年3月26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海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号利君大厦v时代*栋*****室。法定代表人:杨洁,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林,男,生于1972年6月16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文,南郑县。上诉人王英因与被上诉人张汉成、陕西海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王永吉代理审判员  李小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杪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