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付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国全。被执行人付国全,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付国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付国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全鑫安装有限公司、付国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付国全所有的,坐落于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公路以北,飞跃路改造项目东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193.11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长房预D字第201507300228号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