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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立红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红,邵阳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唐立红,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邵阳县郦家坪镇。被执行人邵阳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舒美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立红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做出(2015)大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但是被执行人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大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曹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郭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