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付长玲与张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玲,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付长玲,���所地白城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伟,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付长玲申请张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851号法院生效裁判,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 顾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