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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洛阳纳德机械有限公司与何选朋、杨新克、杨新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纳德机械有限公司,何选朋,杨新克,杨新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洛阳纳德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利芬,总经理。被告何选朋,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王集乡。被告杨新克,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王集乡。被告杨新强,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王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纳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选朋、杨新克、杨新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纳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纳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921.5元,由原告洛阳纳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虎审 判 员  陈寿卫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夏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