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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闫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闫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131号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城关乡高皮匠村。法定代表人王天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闫石,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2万元借款;二、案件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非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 雷审判员 田晓丽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唐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