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财保9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孙福林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新生街7号楼2-201房屋为申请人赵某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16)冀0705财保9号审判员 张燕峰二○一六年三度行存款或查封化区大东门外按院公寓北侧百姓洗浴及住宿的全部房屋。刘六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