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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86号申请执人张家港市昌龙胶粘带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街少年路。投资人周关良,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该××董事长。张家港市昌龙胶粘带厂诉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张家港市昌龙胶粘带厂货款656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491元,由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家港市昌龙胶粘带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本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及时申报债权。上述事实,有本院关于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的通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为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