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效国、陈风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效国,陈风文,陈兆君,张焕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345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石效国,居民。被告陈风文,居民。被告陈兆君,居民。被告张焕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石效国、陈风文、陈兆君、张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