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彦民与徐春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彦民,徐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635号申请执行人崔彦民,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徐春喜,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崔彦民与被执行人徐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巴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春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彦民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徐春喜在辽西矿业尾矿库施工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何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