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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梽与被执行人夏选、申志伟、呙清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梽,夏选,申志伟,呙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黄梽,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夏选,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申志伟,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呙清祥,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黄梽与被执行人夏选、申志伟、呙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做出(2015)大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但是被执行人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大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郭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