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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蔺子文、赵二女申请执行赵满林、赵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子文,赵二,赵满林,赵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蔺子文,男,193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申请执行人赵二女,女,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系蔺子文之妻。被执行人赵满林,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执行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被执行人赵亭,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系被执行人赵满林之子。申请人蔺子文、赵二女申请执行赵满林、赵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乌中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蔺子文、赵二女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一六年一月三书 记 员 侯 青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