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某、罗永金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罗某。法定代理人罗永金。委托代理人陈志红,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罗某要求宣告王项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父亲罗明印于2013年4月8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因此受到打击,精神失常,于2013年8月走失,后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宣告王项丽为失踪人。经查,王项丽,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刘楼行政村杀牛陈村,系申请人罗某的母亲,于2013年8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30日发出寻找王项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王项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通过对罗永江(被申请人邻居)、任克兰(被申请人母亲)、罗秀琴(被申请人邻居)调查了解,均证实王项丽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且申请人提供了鹿邑县赵村乡赵东村民委员会及鹿邑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加以佐证,故申请人罗某申请宣告王项丽为失踪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项丽为失踪人;二、指定罗永金为失踪人王项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