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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李德山、赵振国、李德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166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李德山、赵振国、李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6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第四页案件受理费“525元”更正为“275元”。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