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李德山、赵振国、李德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166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李德山、赵振国、李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6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第四页案件受理费“525元”更正为“275元”。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