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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孙兆鹏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就业服务局,孙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就业服务局,住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邢庆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兆鹏,住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孙兆鹏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5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启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