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苏银环、吴罄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苏银环、吴罄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苏银环,吴罄声,杨旭,邹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苏银环、吴罄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苏银环,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吴罄声,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杨旭,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邹晓娜,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苏银环、吴罄声、杨旭、邹晓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银环、吴罄声、杨旭、邹晓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银环、吴罄声、杨旭、邹晓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邹晓娜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宽平路宽平花园小区17栋,丘(地)号建筑面积:97.47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1987**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杨旭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迎宾路北迎宾小区5号楼,丘(地)号,建筑面积:95.07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0602145**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吴罄声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枫叶皇家苑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19.65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0601530**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吴罄声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延寿街7号枫叶皇家苑,丘(地)号:建筑面积:222.93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0601530**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5、将被执行人吴罄声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解放大路以北,建设街以西,丘(地)号建筑面积:101.80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1081**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6、将被执行人吴罄声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解放大路以北,建设街以西,丘(地)号建筑面积:101.80平方米,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1081**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王继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