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英俊翔峰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英俊翔峰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王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英俊翔峰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住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柯友志被执行人王颂,女,汉族,身份证号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834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英俊翔峰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王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长春市英俊翔峰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王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英俊翔峰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王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颂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卫星路与亚泰大街交汇处好景山庄三期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294.76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2208**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伟 超执行员 雷 海 毅执行员 于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佳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