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贾会景申请谷长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会景,刘淑兰,谷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贾会景被执行人刘淑兰被执行人谷长海贾会景申请执行刘淑兰、谷长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白洮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会景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2)白洮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