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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肥矿集团蔚县新陶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肥矿集团蔚县新陶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409号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被告肥矿集团蔚县新陶阳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肥矿集团蔚县新陶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8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