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8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凌云新创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凌云新创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8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08238。法定代表人:马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云新创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0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3栋四楼B-3区,组织机构代码:068696016。法定代表人:ANTHONYYUYANG。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云新创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回上诉后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